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1〕162号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1〕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把推进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根本措施。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渝府发〔2011〕2号文件和渝办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完成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新等级建设标准,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1.健全完善等级体系。
非煤矿山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对已按照原五级标准等级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并取得等级证书的非煤矿山,要抓巩固提升和改进,有效期满按照新颁布的评分办法重新评审定级;对尚未评定或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非煤矿山,要抓指导促进,按通知要求达标。
2.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市安监局确定重庆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协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可在我市从事非煤矿山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单位职责、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执行。
3.健全完善评审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市安监局确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重庆渝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泰莱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为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在我市从事非煤矿山二、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定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重庆和信矿山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乾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迪苒矿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在我市从事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职责、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市安监局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指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在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重要意义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并及时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在认真总结标准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同时,对辖区内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非煤矿山,要按照经济性质、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进行分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典型示范,务求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要促进中小型矿山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四)加强培训,严格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可依托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或相关机构,对非煤矿山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要结合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加大对其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