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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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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7-15 18:02:35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3〕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半年,全市非煤矿山在扎实开展打非治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深化专项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截止6月底,全市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8起、死亡10人,同比事故增长6起、死亡增加7人。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行业未发生事故。为切实做好2013年下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推进重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结合年初市政府及市安监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为抓手,以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以专项整治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三基”、抓投入、严执法,坚决把生产安全事故降下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努力控制一般事故,消灭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年死亡人数不突破18人的底线,扭转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

  (二)重点任务

  1、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56座,完成国家安监总局下达的关闭任务;

  2、非煤矿山企业100%完成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100%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70%以上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5、完成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治理35处;

  6、完成非煤矿山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扎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回头看”活动。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按以下步骤重新进行复核定级。

  (1)2013年8月,由企业结合标准开展自查,重在找差距、保巩固、抓改进、促提升。

  (2)2013年9月,由乡镇(街道)安监办组织复查,对降低达标等级的矿山企业,要督促整改,限期达标。

  (3)2013年10—11月,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组织复评,按照“降、保、升”原则处置。即对达不到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降级,对达不到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予以取消标准化企业资格;对符合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保留;对超过原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予以提档升级。

  (4)2013年12月,由市安监局组织按5%的比例抽查,对经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组织复评的矿山企业,符合标准的予以认可,不符合标准的予以纠正,并重新考评等级。对达不到标准化条件的吊销牌、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扎实推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2013年底,全市所有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1)2013年8月,石油天然气企业完成自评,达到一级标准化的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机构提出申请;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的向市安监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2)2013年9—11月,完成评审工作,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2013年12月,市安监局对二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通过安全标准化创建及上档升级,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专项整治为重点,推动“打非治违”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至2015年,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关闭127座金属非金属矿山任务。继续抓好地下矿山“严设计、强通风、控冒顶、防水害”;露天矿山“用机械、先剥离、分台阶、控边坡”;尾矿库“有设计、牢筑坝、设监控、防水害”;天然气采输“控井喷、防中毒、阻泄漏、禁占压”;地质勘探“严管理、防地灾、强机运、重装卸”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切实把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推动。继续保持“打非治法”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合法证照非法生产、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探矿阶段非法开采等行为,防止前纠后犯,杜绝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以“四大”行动为抓手,有效防控各类事故

  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渝府办发〔2013〕147号文件要求,在前阶段大检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检查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通过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直插现场、直奔一线,深入排查,严格整改,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消除隐患、重实际效果。

  结合“四大”行动,重点抓好三项检查。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继续组织开展以防中毒窒息事故为重点的地下矿山专项大检查,重点对城口、秀山、荣昌、奉节等区县开展专项督查,解剖事故、举一反三,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渝安办〔2013〕88号文件要求,强力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建设,确保8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9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二是组织开展区县交叉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分管局长带队,抽调专家和业务水平高、专业技术强的监管人员参加,分片开展异地交叉安全大检查。三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推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按照年初计划执法安排,组织开展地质勘探安全专项督查。

  (四)未雨绸缪抓防范,做好汛期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8号)精神,汛期历来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且极易因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一是针对大到暴雨天气,加大排查力度,加强矿山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严防淹井、垮塌、滑坡、雷击等事故发生。二是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三是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在暴风雨来袭时要立即停止矿井、矿区、钻井现场内所有作业并撤离人员,有效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措施

  (一)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三大举措”

  1、露天矿山未采用机械铲装的,一律处罚1万元,限期1个月装备到位;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一律处罚1-3万元,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采用国家严厉禁止的顺层切坡、掏底开采的,一律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

  2、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主扇和局扇通风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1-3万元,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关闭;采掘工作面不按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不按规定留设矿柱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1-3万元。

  3、未按规定落实矿级领导带(值)班制度的,一律处罚1万元。

  (二)采取强力措施,落实“三大制度”

  1、严格考核制度。将渝府办发〔2013〕64号文件关于非煤矿山重点任务的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分解,强化跟踪考核、过程监控,对完不成任务的坚决逗硬考核。

  2、启动约谈制度。发生两次事故的区县,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约谈其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3次(含3次)事故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安委办主任约谈其区县(自治县)政府分管领导、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3、建立惩罚制度。从6月1日起,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3个月,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评估,并经市安监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今年内发生1次死亡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半年内停止新审批矿山,发生2次及以上事故的区县(自治县),1年内停止新审批矿山。

  (三)强化安全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1、继续开展片区非煤矿山监管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监管人员,乡镇安监办负责人安全业务技能和现场安全检查执法大培训,努力实现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2、各区县(自治县)继续抓好以非煤矿山班组长、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纳入全市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非煤矿山行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大练兵活动,在全市掀起学技术、懂业务、保安全的热潮。结合全市“三基”建设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实效,不断提升各级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失的突出问题。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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