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办〔2021〕60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021 年 6 月 30 日 14 时 25 分许,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渝新能源公司原石壕煤矿已永久封闭的天池副立井发生瓦斯爆炸,井筒封闭设施被冲毁,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察及技术调查,或因天池副立井井筒内掉落物撞击井筒内金属物,产生火花,引爆井筒内瓦斯所致。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切实压实责任
已关闭煤矿存在地面老旧建(构)筑物垮塌、采煤沉陷区裂隙溢出瓦斯、井筒溢出瓦斯、非法开采、局部地质灾害等安全风险。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按照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1〕29 号)、《关于印发把百日行动保百年大庆工作干起来落下去见实效十条措施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21〕32 号),以及各区县政府对已关闭煤矿明确的安全监管职责要求,切实压实责任、建立制度、开展检查、强化督查,确保已关闭煤矿不发生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
二、强化已关闭煤矿安全管控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加强已关闭煤矿安全管控,尤其要以立井为重点,以控制火源、电源、人员为关键,开展安全风险研判、隐患排查,采取“四严禁”“四加强”措施强化管控。
(一)“四严禁”措施。一是各关闭煤矿井筒按照“一井一策”合理设置警戒范围,最小警戒范围距离井筒密闭墙范围不低于 20米,悬挂风险告知牌、警戒牌、监管责任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二是警戒范围内禁止有火源存在。三是井筒密闭墙的管轨线必须全部切断,禁止有导电体进入密闭墙。四是警戒范围内禁止从事撤除、井筒密闭墙周边 200 米内禁止从事打钻等容易产生火源的作业,其他必要性作业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作业人数,在区县或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现场监管下进行。
(二)“四加强”措施。一是加强瓦斯防控,严格井口周边及地表环境瓦斯检查。在距地表(或墙体)0.2 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0.5%时,或地面建(构)筑物内有瓦斯积存(或积聚)时应视为瓦斯溢出严重危险区域。现有利用报废井巷或在密闭井筒内进行瓦斯抽放的地点要立即停止抽放。二是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已关闭煤矿井筒附近、地面在用变电所及各种继电保护、避雷器、防雷接地设施等必须灵敏、可靠,防止雷电入井,防止雷电击坏各种设施、建(构)筑物。三是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当前,由各区县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已关闭煤矿安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今后要定期经常性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建(构)筑物安全,井筒密闭墙垮塌、裂缝、漏风(气)情况、周边有毒有害气体指标情况,电源、火源、人员管控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四是加强值班值守。各级应急部门和设有留守管理人员的已关闭煤矿,要坚持 24 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应急处理异常情况。
三、防范采煤沉陷区瓦斯溢出风险
一是要落实好采煤沉陷区地表瓦斯溢出的检查,由当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对地表环境进行摸排,标注瓦斯溢出点,对周边 20 米范围设置警戒、划定禁区、防范火源、加强宣传,禁止“私拉乱接”。二是有效防范房屋内瓦斯溢出风险。凡发现地表建构筑物内存在瓦斯溢出、积聚,必须立即进行转移避让,防止出现瓦斯爆炸、燃烧、窒息等事件。
四、有序实施废弃矿井地面煤层气抽采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有序开展煤炭采空区煤层气勘探开发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设计》(GB50471-2018)开展地面钻井抽采设计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五、加强督查巡查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区县在已关闭煤矿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请各区县安委办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联系人:杨家寿、60361771,电子邮箱:360488870@QQ.COM。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 日
(此件不公开)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