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2〕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企业及安全评价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安全评价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经局党组2012年第12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安全评价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工作需要,可自行组织报告评审。
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评价人
员素质培训,完善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根据企业委托依法依规编制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等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治理,把安全评价作为严肃的法定程序和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认真地选择安全评价机构,主动配合、监督安评机构的评价活动。对评价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应及时向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反映。
四、强化安全评价属地监管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将评价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要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双五条”规定,支持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