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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13896127811

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8-09 16:02:30


 

  承 诺 书
 

  本公司(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刻体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今后生产设施安全运行的关键作用,决心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要求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服从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栏,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栏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一)新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二)改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三)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八、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九、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除此外的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附件2

  关于××××××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渝)应急复〔××××〕××号

  ××××××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冶金企业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公布)等规定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委托专家组,对××××××公司编制的《××××××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评审,形成了专家组意见(见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报告编制的章节、图表、内容、结构符合有关规定,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符合工程实际,采取的应对措施合理可行,可以作为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和生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详细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加强金属冶炼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规定要求。

  三、如果你公司改变了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附件:××××××××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审意见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急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抄送:×××××应急局、×××××设计公司。


 

  《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背景及简要过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为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落地,原安监总局制定了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适用范围、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要求,吸取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6号)实施多年的经验教训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7月6日书面向全市各区县、有关单位和处室征求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

  二、起草主要思路

  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符合重庆实际。在编制中结合重庆实际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适用范围、分级负责、安全风险分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新增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要求,在本《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冶金等工贸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开展预评价时,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可以自行或委托编制即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切实简政放权。在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应急局负责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做到“应放尽放”。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5条,主要包括冶金等工贸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总则、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3

  《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7月6日,印发《关于征求<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经收集汇总意见建议14条,经研究决定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0条。相关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说明
1 黔江区应急局 通知中的“二、摸清底数,抓好落实”段落中的一是《管理办法》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估)或安全风险分析,治理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改成一是《管理办法》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做好安全现状评价包括安全风险分析,治理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 不采纳。不能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安全评价机构是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2 黔江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不采纳。表述没有问题。
3 南岸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分采纳。按照原安监总局第36号令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4 南岸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四条建议增加:“经济信息等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该条第二款 不采纳。应与原安监总局第36号令保持一致。
5 南岸区应急局 建议增加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时书面通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采纳。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时书面通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6 南岸区应急局 建议增加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
 
不采纳。相关意思与“三同时”意义基本相同。
7 长寿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二条 能否明确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大小或规模。 不采纳。第二条已明确适用标准要求。
8 铜梁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 已采纳。
9 铜梁区应急局 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本办法……” 部分采纳。修改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10 铜梁区应急局 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全面分析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 不采纳。表述没有问题。
11 铜梁区应急局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项 建议删除。 不采纳。只是不需要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12 铜梁区应急局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修改为“(四)试生产过程中” 不采纳。格式是统一的。
13 荣昌区应急局 第二章第七条 将“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修改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不采纳。《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已清理。
14 两江新区应急局 将题目中“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改为“重庆市工贸行业” 不采纳。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适用范围。


 

  附件4

  《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四、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六、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6号)。


 

联系电话:陈伟 1389612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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