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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13896127811

2020上半年-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04-26 17:34:16
安全评价报告信息公布表


机构名称 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 APJ-(国)-551
委托单位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
业务类别 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情况
安全评价
项目管理
项目组长 技术负责人 过程控制负责人
白智钢 石思琴 周  怡
编制
过程
报告编制人 报告提交日期 报告审核人 报告审批人
白智钢、帅茧强 2019.12 周才鹏 陈伟
安全
评价
项目
参与
人员
姓名 认定专业 安全评价师从业识别卡/
证书编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号 是否专职
周  怡 采油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022675/1200000000200637 --
石思琴 安全工程 015415/1200000000100138 0002537
白智钢 工业分析 007663/1100000000100506 --
帅茧强 工业环保与安全技术 028833/1600000000301389 2017033510332015510109000063
周才鹏 安全工程 033955/1800000000200183 2017033510332017510107000302
罗王春 化工工艺 034490/1600000000301602 2015033510332014510109000242
项目简介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泸县方洞镇董湾三社,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进出口:四氢双环戊二烯、金刚烷及衍生产品;销售、进出口: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铝溶液,二聚环戊二烯、盐酸、硫酸、氢氧化钾溶液[含量≥30%](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5日);销售、进出口:机械产品、钢材、建筑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销售:燃料油。(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该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刚烷、2-金刚烷酮、1-金刚烷醇副产四氢双环戊二烯以及F-R1型燃料油。
该公司金刚烷生产装置,以双环戊二烯、氢气为原料,在铝镍合金为催化剂的作用下采用加氢反应后,通过在三氯化铝为催化剂的作用下生产1000吨/年金刚烷,副产200吨/年四氢双环戊二烯,2000吨/年F-R1型燃料油;该公司2-金刚烷酮生产装置以金刚烷、硫酸为原料合成,经过甲苯提纯后生产2-金刚烷酮,副产80%硫酸;该公司1-金刚烷醇生产装置主要采用1-溴金刚烷在盐酸的作用下水解反应经过精制、烘干、包装制得1-金刚烷醇,2-金刚烷酮和1-金刚烷醇年产量共为20吨/年;该公司F-R1型燃料油生产主要是金刚烷生产线浓缩结晶、离心等工序产生的经过冷凝的有机物质、稠油等在搪瓷釜中加入外购的轻质燃油经过混合配置,加入碱液(氢氧化钾溶液和氢氧化钠溶液)进行水洗中和,水相返回金刚烷生产线使用,油相经过剪切均质、过滤除杂制得年产2000吨F-R1型燃油,未冷凝的VOCs经过三级吸收后活性炭吸附。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规定:原辅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氢气(危序号1648)、双环戊二烯(危序号490)、三氯化铝[无水](危序号1842)、硫酸(危序号1302)、甲苯(危序号1014)、三氯甲烷(危序号1852)、乙醇[无水](危序号2568)、盐酸(危序号2570)、氢氧化钠(危序号1669)、氢氧化钾溶液[含量≥30%](危序号1667)。该公司柴油闪点>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溶剂库房内存留有部分N,N-二甲基甲酰胺(危序号460)以及甲酸(危序号1175)。
该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取得了由泸县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川泸县安经(乙)字[2019]001号,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许可经营范围:氢氧化钾溶液[含量≥30%]、盐酸、三氯化铝[无水]、二聚环戊二烯、三氧化铝溶液、硫酸。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为氢氧化钾溶液[含量≥30%]、盐酸、三氯化铝[无水]、二聚环戊二烯、三氯化铝溶液、硫酸。经营方式:批发[仅限票据交易]。
该公司涉及使用的经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氢氧化钾、盐酸、硫酸、三氯化铝[无水]。氢氧化钾主要用于中和以及尾气处理等,盐酸用于1-金刚烷醇生产,硫酸用于2-金刚烷酮生产,三氯化铝[无水]主要为催化剂,另三氯化铝溶液为副产外卖产品。
现场存在的问题:根据对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勘查情况,发现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11项隐患,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查出的10项隐患不属于重大隐患,1项为重大隐患。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各生产装置单元及储存单元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设计量均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灼烫(高温、化学)、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噪声及振动等。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取得由泸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金刚烷及衍生物厂消防工程竣工证明书。2012年8月15日取得由泸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关于泸州大洲化工金刚烷和盐酸金刚烷乙胺扩能减排技改项目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泸县公消验[2012]第05号)。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取得由湖南新中天防雷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019-10-830024),检测结论为符合,有效期为半年。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均培训合格,取得培训证书。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建立有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组织机构,该机构包括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安委会工作机构(下设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机构(下设安全环保部,作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设置有3名专职装置安全管理人员,5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1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及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制定有《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氢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甲苯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氢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反应岗位现场处置方案》、《精制岗位现场处置方案》、《锅炉岗位现场处置方案》《硫酸罐区现场处置方案》、《溶剂库房现场处置方案》、《双环储罐现场处置方案》、《底料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以及《溴素库房现场处置方案》《氯气泄露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溴代岗位现场处置方案》、《提溴岗位现场处置方案》、《液氯岗位现场处置方案》等。于2016年9月1日取得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5105212016036)。
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制定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计算结果: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1.9条可知:金刚烷加氢反应釜、氢气罐车、双环戊二烯1#储罐、双环戊二烯2#储罐、双环戊二烯3#储罐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由于本项目生产装置及储存装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量较小,根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模拟软件(QRA)计算出的个人风险等值线(3×10-6)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间距均小于100m。根据风险最大化的预防原则,因此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甲乙类液体储罐及甲乙类工艺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100m。
通过QRA软件对社会风险进行计算,从社会风险图可知: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厂外整个区域人员社会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建设单位于2018年10月11日取得浙江化安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双环戊二烯项目加氢反应化学安全风险研究与评估报告》(ZJHA-PG-201810017),结果如下:
物料分解热评估为1级,实际加料速度下,加氢反应的风险矩阵评估为“Ⅱ级”,反应失控的反应安全风险为有条件接受风险:在控制措施落实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工艺优化、工程、管理上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结果:一次性投料时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为“4-5级”;实际加料速度下的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为“2级”。
评价小结:
综上所述: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该问题目前无法立即整改,需通过搬迁方能落实整改。加氢反应属于危险工艺,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2级,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问题,且存在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结合搬迁规划以及整改时长、资金投入等未进行整改,在未搬迁前,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应加强现有生产装置工艺风险管监控、检修风险的管控、设备可靠性管控,加气现场的应急救援设施、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器、劳动保护用品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运行;同时还应加强现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度,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事故隐患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其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能够达到可控范围内。
现场开展工作情况
勘察人员 白智钢、帅茧强
勘察时间 2019.04.11
勘察任务 现场勘查、收集并核实业主单位提供的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勘察中发
现的问题
现场存在的问题:根据对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勘查情况,发现泸州大洲化工有限公司11项隐患,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查出的10项隐患不属于重大隐患,1项为重大隐患。
评价项目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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