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办〔2013〕119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市政府安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安监总管一〔2013〕58号)等相关要求,制订了《重庆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
重庆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要求,结合全市尾矿库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抓紧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科学合理利用尾矿资源。
(四)源头防控、注重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防控,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切实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尾矿库本质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015年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杜绝尾矿库带病运行,及时治理,不断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尾矿库在汛期、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情况下安全水平不下降。
(二)所有尾矿库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形成动态监管、应急处理、在线监测等功能的尾矿库监控体系。
(三)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要有专门、详细的采空区充填内容,对尾矿利用进行论证,尽可能多的将尾矿充填,以减少尾矿排放量;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按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
(五)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
五、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临近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六、狠抓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复垦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使之达到闭库标准要求。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2015年底前,完成坝下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其他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八、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一)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收,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并加强尾矿回收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九、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统筹本区域内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针对本辖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要进一步优化、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建立和落实以政府领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包括废弃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常识,探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保证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