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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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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2-07-15 17:53:16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厂长(经理)
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工贸企业厂长(经理)
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二、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三、必须建全危险因素档案,定期排查、整改和检测隐患;
  四、必须对涉火、涉电、涉气等危险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制度;
  五、必须保证高温、高压、高速、高空等作业场所的隔离与防护;
  六、必须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程序,严格有限空间以及生产、使用(伴生)气体作业场所的管理;
  七、必须保证人员密集场所指示明确、通道畅通,防止火灾和踩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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